47家房企仅2家销售增长,逆袭靠的是什么?******
1月份以来,各大房企陆续披露了2022年的销售情况。截至1月16日,以克而瑞发布的2022年全年销售榜序列为参考,目前已有47家上市房企发布了2022年全年的未经审核经营数据,其中同比降幅在50%以上的房企数量多达25家。
不过,仍有开发商取得了亮眼的成绩,越秀地产与仁恒置地成为行业内唯二全年销售业绩保持同比增长的企业,增幅分别为8.6%、14.3%。
其中,越秀地产在2022年完成合约销售额1250.3亿元,超额完成全年1235亿的目标,也是TOP20房企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事实上,2022年4月以来,越秀地产基本上每个月的销售业绩都保持着同比向上,9月份的同比增幅更是高达178%。
明源不动产研究院认为,背靠国资委和广州地铁,越秀地产获取了许多地段、资源良好的优质项目,并形成了TOD开发模式。数据显示,越秀地产的TOD类型项目在2022年上半年实现销售额120.7亿,同比增长58.8%。
在房地产蒙眼狂奔的年代,国企往往受制于包括负债率在内的多重要求,在规模扩张方面处于劣势。随着2020年下半年“三道红线”等规定的出台,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整体负债保持在低水平的国资背景开发商反而获得了相对更大的加杠杆空间,使其得以在行业下行周期中能更好地把握机会,获取更多好项目。
据海通证券研报,2020年以来,越秀地产的总借贷规模保持增长的态势,从2020年末的约678亿元增长至2021年末的约755亿元,并进一步上涨至2022年上半年末的约845亿元,这一指标较2021年同期增长约12%。该机构认为,国企开发商加大借债规模,是因为其销售增长高于平均水平,愿意积极收购新地。
越秀地产也正是在这一期间保持着颇高的拿地力度。据克而瑞统计,2021年在18个城市共新增37幅土地,新增投资总建筑面积达918万平方米;2022年上半年也累计新获取了16幅土地,建筑面积近346万平方米。在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越秀地产的拿地销售比分别达到0.76和0.67,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投资强度可见一斑。
同时,由于行业的持续下探,土地市场竞争明显减弱,使得尚有余力的开发商得以“捡漏”优质地块。越秀地产便在广州2022年的第四批集中供地中,以底价41.16亿元拿下两宗地块,其中一宗位于宅地断供多年的海珠滨江西板块。
某华南房企人士向记者分析,“在行业下行期内,拿得多,位置又好,优质货值上去了,销售额自然也就上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2年7月份“停贷潮”的影响下,出于对项目停工的担忧,国央企背景成为开发商的一项关键优势。据一TOP20房企内部人士透露,“‘停贷潮’影响了大家对民企的信心,认为民企的交付可能会出问题,因此更愿意去买国央企的房子。”
这也促使央国企背景的开发商表现在2022年下半年获得了更好业绩表现,例如在2022年12月,保利发展、华润置地的合约销售额同比增幅分别为55.76%、9.8%。
对于不追求规模的仁恒置地来说,能够逆势向上的关键之一则是其对高端住宅市场、改善类需求的聚焦。这一定位恰契合了当前市场的主流需求。据中指院调研,2022年度进行了置业的人群中,约38%是进行改善置业,较2021年增加5个百分点,位列各大购房原因之首。
反映在仁恒置地的销售上便是颇高的销售去化率。据克而瑞数据,2022年6月末,位于上海杨浦的仁恒·海上源项目推出372套房源,吸引了近1800组客户参与认购并全部售罄,单项目销售近60亿元,单价超11万元/平方米。
仁恒置地与越秀地产相似之处在于对一二线等高能级城市的聚焦。
据仁恒置地披露,2022年,在上海、苏州、无锡、天津、新加坡五个城市中,其共实现合约预售约554.83亿元,占全年销售额的约81.5%。
而越秀地产则以大湾区为核心。明源不动产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前11个月,仅广州一城便为越秀地产贡献了超600亿元销售额,占全年销售的约6成,其他主力城市如杭州、长沙、苏州、武汉等也均为热点一二线城市。这些热点一二线城市的高韧性,让越秀、仁恒置地在今年严峻的行业环境下,承受了更小的市场冲击。
区域深耕亦是滨江集团在2022年能保持住规模、实现排名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据滨江集团方面披露,该公司2022年全年累计实现销售金额1539亿元,同比降幅仅为9%;位列行业第13位,较2021年同期前进9位,这也是滨江集团历史最佳排名。
这其中,滨江集团在大本营杭州分别以网签金额718.05亿元和565.21亿元,继续蝉联杭州地区销售操盘榜和权益榜双料冠军。2022年,滨江更是因在杭州集中供地中挥金如土而备受关注。据克而瑞,滨江2022年拿地金额达到785.2亿,同比增加22%,布局几乎全部位于杭州。
滨江集团董事长戚金兴将此总结为“没有舍近取远”。“城市中心有地拿,就不到外围拿;杭州有地,就尽量少到浙江其他地区拿地;浙江有地,就尽量少到长三角其他区域拿地;长三角有地,就尽量不到全国其他地区拿地。”戚金兴在近期的公司年会上表示,“这样会让你的半径、你的优势充分得到体现。”戚金兴认为,尽管近来利好政策不断,但2023年的行业形势仍不容乐观,未来需要通过继续在优势城市、优势城市中的优势地段、做企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拳头”的优势产品,来保持自身竞争力。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